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,完善 现代大学制度,促进依法治校,行使民主权利,依据工会法、高 等教育法、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和《广东省高 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 开云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工作实际,制订本规程。
第二条 教代会是完善现代大学制度、完善“党委领导、校 长负责、教授治学、民主管理”治理结构的重要途径,是健全学 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,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、 民主化、制度化的重要途径。
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 思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 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党 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。
第四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: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, 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、改革、发展和稳定;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 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、意见和要求,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;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 主监督各项职权。
第五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,实行民主集中制。学 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,定期研究教代会 工作,协调、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,支持教代会在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。
第六条 学校不设教代会常设委员会,由学校工会履行其职 责。
第七条 学校章程应明确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、作 用、职责权限、组织制度以及议事程序等,维护教职工通过教代 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、实施监督的权利。学校重大事项须征求教 代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方可实施。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及其日常工 作,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经费保障。
第二章教代会职权
第八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,提出修改 意见和建议;
(二)听取学校发展规划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教育教学改革、 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,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三)听取学校年度工作、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, 提出意见和建议;
(四)讨论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、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、考核和奖惩办法;
(五)审议学校上一届(次)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;
(六)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、监督学校领导干 部,可以向学校党委和主管部门提出嘉奖、晋升或处分、免职的 建议。
(七)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监督学校 章程、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,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。
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,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 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,全面听取 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并合理吸收采纳;不能吸收采纳的, 应当做出说明。
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
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、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 教职工,均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。
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教代会代表实 行任期制,任期5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,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 下,由学校工会审核并公示,报学校党委审定。方案内容应包括: 代表人数、组成比例、代表条件、代表团划分、代表名额分配和 产生办法等,以及列席代表、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、产生办法等。
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 定,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(含200人)的,其代表名额应不多 于30%;教职工在201至1000人的,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 10%—30%确定;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,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 数的10%左右确定,但不多于400人。
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中,直接从事教学、科研的代表不得 低于代表总数的60%。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 例。
第十四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,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, 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,采取无记名投 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,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 2/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,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 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。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 表,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。
第十五条 学校工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。主要审查当 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,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,是否符合 民主选举程序。
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、撤换与增补:
(一)代表在任期内退休、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,其代表 资格自行终止;
(二)代表被开除公职的,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 止;
(三)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, 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,报经 学校工会讨论通过;
(四)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,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 讨论,获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,由代表团(组)向学校工会提出 撤消其代表资格;
(五)代表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,由代表团 (组)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;
(六)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,须增选、补选教 代会代表的,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;
(七)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、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 表大会报告。
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,可请有关领导干部、专家、学 者、学生和民主党派、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 特邀代表参加会议。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 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第十八条 代表权利
(一)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;
(三)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;
(四)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 见和要求;
(五)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、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,向有关 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。
第十九条 代表义务
(一)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 规、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 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能力;
(二)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,认真宣传、贯彻教代会决议,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;
(三)办事公正,为人正派,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,如实反 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;
(四)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 的情况,接受评议监督;
(五)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,提高业务水平, 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,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: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教代会基本知识,校务公开 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。培训方法主要包括工作研讨、 经验交流、外出学访、专题讲座等。
第四章教代会组织规则
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5年为一届。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。教 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。
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。主席团 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,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 人,教师代表应占多数。
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,可设立发展规划、教学 科研、民主管理、提案工作、劳动保障、生活福利、干部评议等 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,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 正式代表。工作职责是对教代会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 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;参与学校有关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 研论证;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,为修改议 案决议提供依据等。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对教代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。在教代会闭会期间,各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 受学校工会的领导。
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,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, 可由学校工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与学校有关 机构协商处理。其结果向下一届(次)教代会报告。在教代会闭 会期间,各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受学校工会的领导。
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,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,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:
(一)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,组织选举教代会 代表,征集和整理提案,提出会议议题、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 人选;
(二)教代会闭会期间,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,督促检 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,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 组)的活动,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、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 作小组)负责人会议;
(三)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;
(四)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,与学校沟通;
(五)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
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,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 持筹备组织工作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、分管 工会工作的校领导、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。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。
届中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。
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筹备工作
(一)换届时,学校工会制定会议正式代表、特邀代表、列 席代表的产生条件、名额分配、选举办法、代表团划分,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,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 (工作小组)组成方案,经学校工会研究,报学校党委审定;
(二)征集大会提案,并对提案进行归纳、整理、审查、立 案;
(三)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,针对改革、发展、管 理、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,由学校工会提出大会中 心议题,报学校党委审定;
(四)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、审议、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 会前印发给代表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,并报 学校党委审定;
(五)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,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;
(六)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;
(七)做好大会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。
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。教代会预备会 议的主要议程为:
(一)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;
(二)通过学校工会(代表资格审查小组)关于代表资格的 审查报告;
(三)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;
(四)通过大会议程;
(五)通过、决定大会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:
(一)审议校长工作报告;
(二)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;
(三)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;
(四)表决大会决议、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;
(五)换届时,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组成人选;
(六)如有增补、替补代表事项时,做关于代表增补、替补 情况的说明。
第三十条 如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,根据议 题分段进行。工会工作报告等内容应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时段进 行。
第六章教代会提案
第三十一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发展规划、制 度建设、党政管理、教学科研、工资分配、人事制度、民主管理 与监督、生活福利、人才队伍建设、规章制度、后勤服务等方面 提出的议案。
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,由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 案通知,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。提案内容应当围绕 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,提案应一事一 案。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,两个以上(含两个)代表附议,也可以代表团(组)名义集体提出。提案应包括案由、处理办法和解决措 施等内容。
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审查立案:
(一)提案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, 应及时进行登记、分类、整理。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, 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;
(二)学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对提案进行 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。提案立案的原则是: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、 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;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;
(三)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 告知提案人。
(四)属个人问题提案,不予立案。对未予立案的提案,应 向提案人说明理由。
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办理与落实:
(一)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 按提案内容,分送学校党政相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落实;
(二)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 见,限期予以落实,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。
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检查与反馈:
(一)提案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办 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,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,及时发布提案处 理的相关信息;
(二)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 见;
(三)提案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(次) 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的报告。
第七章教代会决议、决定
第三十六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都须提交教代 会讨论通过或审议。需作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 定。
决议、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:决议、决定的时间,决议、决 定的事项,大会对决议、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。
第三十七条 决议、决定形成程序:
(一)起草决议、决定(草案);
(二)将决议、决定(草案)交各代表团讨论,征求意见;
(三)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,对决议、决定(草 案)进行修改、完善;
(四)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、决定分别进行表决;重大事项 应投票表决;
(五)宣布各项决议、决定的表决结果。 第三十八条决议、决定实施:
(一)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、决定;
(二)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、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。 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、专题检查、临时抽查等形式进行。每次检 查后,应对决议、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职能 部门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;
(三)对教代会决议、决定的执行情况,在下一届(次)教 代会上进行报告。
第三十九条 决议、决定的修订。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 定的事项,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。在教代会决议、决定执行 的过程中,若情况发生变化,确需修改时,必须经过以下程序:
(一)由主管校领导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、决 定的建议;
(二)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团长、专门工作委员会 (工作小组)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;
(三)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,应召开教代会临 时会议,就决议、决定的修订进行表决,同时作出新的决议、决 定。
第八章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作
第四十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事项处理程 序:
(一)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1/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,并 经党委同意可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;
(二)学校工会负责召开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、各专门工作 委员会(工作小组)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,协商处理急需解决 的重要问题。其结果须向下一届(次)教代会报告。
第四十一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,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 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。可建立代表视察、质询、督查、听证、 教职工接待日、提案督办等制度。
第四十二条 学校工会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。建档、存 档范围: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、批复、教代会代表、主席团成 员、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成员名单;教代会有关报告、 决议、决定、总结及音像资料等;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;代表 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(工作小组)重要活动记录等。
第 九 章 附 则
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。本规定自颁布后实施,原《开云kaiyun官方网站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实施细则》同时废止。
